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本科生教育教学中实行导师制。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一、导师的资格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3、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相关学科、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4、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导师的职责
1、热爱学生,熟悉每个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情况、兴趣爱好、特长、家庭状况等;
2、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党员教师还应主动关心学生的政治生活,向学生传授党的基本知识并鼓励学生向党组织靠拢;3、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4、介绍学科内容及研究方向,为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服务及具体指导;5、介绍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和各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接受学生咨询,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6、介绍学籍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提供相关信息;7、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倾向和职业兴趣,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做好就业准备。三、导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1、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导师由学院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自学生入学的第二学年至毕业结束;每位导师应指导一定数量的学生(一般为15人)。2、各研究所应在学生入学一年后确定导师和被指导的学生名单,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个别情况必须更换的,须报领导小组备案;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由学院负责及时撤换或处理。3、为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中心、学生工作组、总支、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研究所所长,教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4、各研究所、教研室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抓好本科生导师制的工作落实。5、对导师的考核,主要是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几个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6、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7、本科生导师工作量核算按照每学年30工作量执行。四、附则1、本条例于2005年10月25日经学院党政例会通过。2、本条例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科生导师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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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