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研究生业务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业务费分配原则 根据省教育厅每年拨款情况,全校研究生业务费由校研究生处、计财处统一管理,采取“分配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每年按在校研究生人数及每生标准拨给每个导师掌握使用。
二、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
(一)、计财处在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研究生业务费总额中提取50%作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活动费及校一切公务费的开支。
(二)、其余50%研究生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1、研究生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以及仪器设备等。 2、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复印费或专业书籍费、导师及研究生调研或会议差旅费,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评阅研究生论文和研究生论文答辩等有关的开支费用。 3、每年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留一定比例的“研究生机动费”作为招生费、印刷费、研究生公共设置费、学科专业评估费、申报学位授权点审批费、学位评审费、部分研究生会活动费等及一切对外活动费用。 4、为提高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生活待遇,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允许导师从培养费中开支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学校按每生每年1800元提取博士培养费用于全日制脱产博士生生活补助,即全日制脱产博士生每生每月另增加150元生活补助,由研究生处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按所需金额从提取的培养费中划转给计财处。此生活补助直接划入博士生普通奖学金存折内。
三、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生培养费采取校(研究生处、计财处)、院(系)、指导教师三级管理的办法。 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留部分培养经费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公用经费(有条件的院系也可以不提留培养费),用于解决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经费开支问题。院系提留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划拨标准的30%。此经费应用于研究生培养,不得挪为它用。该经费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系领导审核开支。 各院、系确定提留比例后,将该比例上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根据提留比例将经费下拨给各院系。其余经费根据各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由计财处直接划到其相应导师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卡”内,由导师签字审核开支。
四、各项开支标准 (一)、研究生参加调研或有关学术会议及参加指导本科学生的生产实习等,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1、凡属承担已在学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的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内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2、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除住宿费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硕士生毕业论文(专家人数一般为2-3人),每人每份按200元计酬;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博士生毕业论文(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每人每份按300元计酬。
(三)、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一般为3-5人,另设秘书1人),每人每生按150元计酬; 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一般为5-7人,另设秘书1人),每人每生按200元计酬。 本校教师以上工作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四)、管理费 委托国内相关院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代理我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每份论文按50元付给管理费。
(五)、指导教师购买教材和参考书籍的管理办法 鉴于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各导师可使用本人的研究生培养费购买少量指导研究生所必须的教材、专业书籍,每位导师限报300元内。由经办人、导师签名、研究生处领导审核后到计财处报销,所购书籍归导师所有。
(六)、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等按校教材管理办法自理。 以上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执行,与其他文件有抵触之处,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1992年11月制订,2007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