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2012年“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推荐工作,各相关单位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主要聘请省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并于6月10日前提交单位推荐意见、同行专家评审意见(3至5位专家)、《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三份)至人事处师资科,
电子版请发至rsc12@fzu.edu.cn,联系电话:22865283。 附件:(请点击下载) 1、《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2、《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3、《闽江学者候选人推荐一览表》 4、 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表 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9]5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联合实施“2010 - 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闽江学者,加快培养、引进和造就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闽江学者原则上应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闽江学者招聘学校为有省级重点学科的普通本科高校, 2010-2012年计划招聘“闽江学者”60名,并根据各校学科建设情况一次性下达具体招聘名额,其中新建本科院校只下达总体安排的招聘名额,不下达分校的具体招聘名额。在下达的名额外,允许各校自行选聘符合条件的闽江学者,省教育厅、财政厅予以审核备案,不再安排专项经费,其奖金和科研配套经费可在省重点建设高校建设经费中安排。 第五条 闽江学者聘期为三年,闽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讲座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实施“高校服务海西六大工程”有关项目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结合。 第七条 闽江学者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岗聘任。特聘教授岗位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结合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海西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一次性下达2010-2012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招聘限额。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具体确定分年度招聘计划与岗位,并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高等学校应主要聘请省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受理一次闽江学者申报工作。有关高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集中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报闽江学者招聘人选,但有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学校申报闽江学者应提交正式公文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申报的闽江学者招聘人选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正式公布,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可由有关高校推荐,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不再另行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申报限额内的闽江学者奖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补助。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9月份向高等学校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十条 有关高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高校应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高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各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在聘期内,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学校应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并缴回省财政。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高等学校招聘特聘教授实施办法》、《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在2010年1月1日之前选聘的闽江学者不列入本办法选聘范围,其待遇可沿用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